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朱婧伟)12月2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纠纷案件的保证人发出该院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该证明书是裕华法院通过“执前督导+正向激励”方式,践行审执一体、执源治理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
据了解,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董某作为该案保证人也一并被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被羁押在监狱,且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审结该案后,着重强化对判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及时督促和正面引导,主动向保证人董某释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耐心地为其答疑解惑、释法明理。保证人董某意识到自动履行的好处,立即筹备钱款,及时履行了义务。经董某申请,裕华法院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裕华法院首次为诚信“背书”的探索与创新,既及时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让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推动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转变。
裕华法院负责人表示,该院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断拓展司法领域服务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守信行为进行正向评价。
法官说法:
什么是《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它突破了传统《结案证明书》的局限性,以《自动履行证明书》区分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正向激励了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行为,从而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思想转变。
《自动履行证明书》有何作用
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有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阻碍,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更是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进而提高生效案件自动履行率,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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