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马丽梅)12月22日一大早,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靳凡带领执行员董保生、周月月等一行8人已经冒着严寒奔走在赶往涞水县的路上。
此次执行任务源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新乐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返还焦某某塔式起重机一台,如不能返还该设备,按照价款15万元予以赔偿。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经过线上、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因申请人焦某系内蒙古自治区人,为免于当事人往返奔波,靳凡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焦某案件进展情况。在接到焦某提供的被执行人可能在涞水县某仓库打工的线索后,靳凡经过核实确认,迅速安排部署,隔日组织执行局精干力量奔赴保定涞水。
到达目的地后,执行干警迅速锁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承认案件事实,靳凡果断下令采取拘传措施。在执行现场,一辆停在仓库旁的车辆引起执行干警的注意。经询问,被执行人黄某最终承认车辆是其购买使用但未办理过户。随即,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黄某拘传至法院,并扣押车辆一台。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黄某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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