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4年01月03日
第07版:平安·经验

男子探望女儿受阻 法官温情执行助父女相见

河北法制报讯 (王超)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温情调解、多措并举,展现司法温度,成功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男子张某与女子刘某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二人婚生女小张由刘某抚养,张某可行使探望权。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探望孩子一直未能顺利进行,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享有每月探望孩子的权利,刘某应予以配合。判决生效后,张某与刘某因各种纠纷闹得不愉快,张某思念女儿,多次到刘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刘某的拒绝。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贾慧哲考虑,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为了妥善执结该案,避免当事人间的矛盾升级让孩子再度受伤,执行法官决定在执行方式上以疏导、教育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

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执行法官冒着严寒一大早来到被执行人刘某的住所,向其阐明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双方的一种权利,同时又积极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化解双方矛盾,“于情,孩子的成长既需要母亲的细心照料,也需要父亲的关怀;于理,父母之间的矛盾不应牵扯到孩子身上,孩子应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于法,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终,当事双方均同意将孩子带到法院见面,同时表示以后会努力给孩子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空间。刘某表示会配合张某按约定好的时间探望孩子。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寒风中孩子露出久违的笑脸。

法官提醒:

探望权(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呵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离异父母应摒弃彼此的恩恩怨怨,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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