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不要用代码)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田社建1323371971❋❋❋❋347X2023年11月12日/行唐交警大队北环与许由大道交叉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道交法》第99条第1款;《道交法》第91条第1款;《道交法》90条,《省办法》第77条第1项。罚款1700元。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