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8日
第04版:民生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不要用代码)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田社建1323371971❋❋❋❋347X2023年11月12日/行唐交警大队北环与许由大道交叉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道交法》第99条第1款;《道交法》第91条第1款;《道交法》90条,《省办法》第77条第1项。罚款1700元。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4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4-01-08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66271.html 1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