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赵杨)一男子屡次顺手牵羊,盗窃他人未上锁的自行车……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2年7月22日,吴某在唐山市开平区某酒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未上锁的一辆自行车盗走变卖。同年8月17日,吴某在唐山市开平区某超市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未上锁的一辆蓝色自行车盗走。同年12月27日及2023年2月16日,吴某骑自行车两次到唐山市路北区某酒店自行车棚内,趁无人之机,将两名被害人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2023年3月4日6时许,吴某在某公寓楼过道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未上锁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2023年3月28日,吴某在唐山市路南区某体检中心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
吴某因上述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其多次盗窃且有犯罪前科,可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吴某进行了法治教育。被告人吴某表示,其深刻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一定改过自新,改掉顺手牵羊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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