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郑伟 通讯员 武腾飞)日前,雄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旨在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正向引导作用,提升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守信获得感,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运行。
据介绍,在黄某某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后送达法律文书时,承办法官积极主动向杨某某释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耐心地为其答疑解惑、释法明理。杨某某意识到自动履行的重要性,立即筹备钱款,即时履行义务。经杨某某申请,雄县法院为杨某某出具了《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
据承办法官介绍,自动履行与被动履行有本质区别。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将产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还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雄县法院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既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主动履行判决的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的不良影响,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推动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