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陈元元
“别拘我,别拘我,我给,我给!”1月26日,被执行人单某在家中面对又一次上门的沽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同意偿还所剩全部欠款。
2016年5月,单某到宋某的门市部购买化肥,欠货款5970元。在签名确认的账单上,单某承诺支付月息1.5分的利息。后单某又到宋某门市部赊购猪蹄及借款共计1555元,已还1000元,尚欠555元。后宋某反复催要未果,于2019年7月将单某起诉至沽源县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单某欠原告宋某货款等及利息共8675元,于2020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调解书生效后,单某未按期履行,宋某于2022年1月向沽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执行回案款3000元,因未发现单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1月18日,经过财产线索核查,该案恢复执行,由执行法官张少波负责。张少波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单某,其一直坚称没钱。后张少波到单某住址进行查访,发现其家境尚可,具有还款能力,于是上门对单某进行约谈,单某的态度虽有所动摇,但之后并无实际行动。在此情况下,张少波决定将单某拘传至法院。
1月26日,当再次看到张少波及威严的法警和闪烁的警灯时,单某意识到再拖延下去将得不偿失,于是收起了所有的侥幸,将剩余的5675元当场全部给付,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