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高博 刘璐)近日,定州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两天时间,被告当庭一次性退还原告货款。
原告经营餐饮生意,经同村吴某介绍向被告购买羊肠,合计价款4.26万元,双方约定先打款后发货。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全部货款,被告迟迟未发货。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被告既不发货也拒绝退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迅速电话联系被告,在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同时,听取被告对案件的答辩意见。被告称,因为原告之前买自己货物没有支付货款,这才拿这批货的货款抵之前的账。因为当事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决定约双方到庭“面对面”调解。
原告住所地在沧州,法官告知其来法院便于查明事实并利于开展调解工作。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在电话中亦同意来法院配合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自己并非恶意不发货,而是介绍人吴某之前向自己拿过货而拖欠货款,这次又是吴某联系自己要货,货款虽然是原告支付,但其认为实际是吴某要货,因此拒绝发货,并将原告给付的货款折抵了之前吴某所欠自己货款。原告表示,自己采购被告的货,并不是介绍人吴某要货,被告与介绍人之间的纠纷自己并不知情,也与自己毫无关系。
法官通过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查明,原告通过介绍人吴某向被告买货,货款也是原告支付,事后也是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向被告说明其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应当向欠款人吴某主张权利,而不应用原告支付的货款折抵吴某的欠款。被告认识到自己对事实认识错误,当庭退还了原告全部货款。
对于被告与介绍人吴某之间拖欠货款的纠纷,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向被告告知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去被告住所地起诉。至此,该案以法官成功调解且被告当庭履行圆满落幕。
从受理到结案,定州法院仅仅用了两天时间,该案以调促和、现场给付方式结案,既达到了案结事了、服判息诉、节约社会成本、减少诉累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诉讼负担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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