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张哲 通讯员 宋聪慧)3月6日,灵寿县人民法院寨头乡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高六在陈庄人民法庭指导下,高效、快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从原告提出起诉到案结事了,用时不到6天。
原告高某某为被告李某某加工枕套,起初合作顺利。2023年底,被告李某某以原告高某某最后交付的两车成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加工费。原告高某某遂向陈庄人民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支付其加工费用共计3万元。了解案情后,陈庄法庭发现该案涉及标的额不大,且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也只是最后两车,不应一判了之,可以尝试诉前调解。经与双方沟通、阐明利弊,双方形成调解意向。于是,陈庄法庭将该案导入冀时调平台,并分流至被告所在寨头乡的法官工作站。
寨头乡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高六接到案件材料的第一时间,便与陈庄法庭庭长何成江进行对接,确定调解思路,当天晚上在法官工作站调解室接待了被告。经过与被告沟通、核对相关票据,确定了实际无争议的加工费,存在争议的加工费仅为2900元,且还有部分设备和原材料存放于原告处,需要返还。特邀调解员高六一方面释法明理,为被告分析具体案情,应将无争议的加工费支付给原告,而存在争议的2900元加工费,需要由其举证证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就具体的加工合格标准做明确约定。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今后还能继续合作,互惠互利。被告表示不是恶意拖欠加工费,只是需要扣除一部分需要返工的费用。原告认可被告所计算的准确数额,其中有质量问题的2900元加工费也可酌情扣除。
最终,经过特邀调解员两天的耐心沟通,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25000元为清,其余互不追究,原告按照被告列出的设备和材料清单,予以返还。在陈庄法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了未付加工费,原告返还了设备和材料。该案案结事了,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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