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孙凯明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围绕落实这一重要要求,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基层检察官,我们应当自觉围绕“如何高质效办案”进行学习、思考,不断提升“高质效办案”水平。
用铁证戳穿嫌疑人的谎言
作为检察官,要练就敏锐的直觉、严谨的思维,准确区分嫌疑人供述的真伪。
胡某诈骗案,是我办理的一起嫌疑人拒不认罪案件。讯问胡某时,她向我哭诉:“陈亮(化名)等五个人给我的98万元购房款我都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明(化名),他说能帮我买到房子,购房协议也是他给我的,内容都是他写好的,我也是被张明骗了。”
经查,胡某以帮助买房为名,骗取陈亮等五人购房款合计98万余元。在讯问过程中,胡某叙述帮人买房的过程时十分淡定,而在谈到自己被张明欺骗的经过时又显得非常焦急,这让我起初认为胡某可能也是被害者。
通过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我发现以下疑点:胡某无法说明张明的身份信息;胡某说98万元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明,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胡某与某手机门市有大量资金往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其有大量倒卖手机亏钱的情况;经比对购房协议上的笔迹与胡某讯问笔录签名笔记相仿;经比对林某(胡某称林某为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摁手印出具给其中一名被害人的房款收据,该手印看起来也像是胡某自己摁上去的。
在众多可靠疑点的支撑下,我对该案果断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购房协议上的笔迹以及收据上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鉴定报告,不出所料,笔迹和指纹均为胡某所留。面对铁一般的证据,胡某在庭审完毕,最后陈述环节选择了认罪。
公平公正认定案件事实
为实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社会效果,近年来全社会鼓励、支持公民积极使用正当防卫权,一些敏感案例的出现也将正当防卫制度推向了司法实践的热点地带。在此社会背景下,更要警惕防卫权的无限扩大、出现滥用防卫权的行为,切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及司法初衷。
我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即是一起嫌疑人、辩护人坚持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我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经查,被害人邢涛(化名)与嫌疑人王某妻子卢新(化名)曾经发生过不正当关系,王某知情后原谅了妻子。邢涛妻子吴含(化名)与嫌疑人王某通过打麻将相识,邢涛怀疑妻子吴含与嫌疑人王某有不正当关系。某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邢涛酒后想起其妻子可能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便给王某妻子卢新发送语音通话。王某接到后骂了邢涛,邢涛仍继续给卢新发语音通话。王某将其手机网关闭,5时许,邢涛到嫌疑人王某家敲门,王某开门后,邢涛欲进入王某家中理论,两人发生推搡,后王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求邢涛出去,邢涛对其进行言语挑衅,王某用刀将邢涛砍伤后推出家门,并拨打110和120电话。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邢涛身受刀伤四刀,其中颈部右侧伤口长14cm,深约6cm,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邢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嫌疑人王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有观点认为,邢涛在凌晨酒后非法进入嫌疑人王某家中,且和王某发生打斗,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居住安宁权,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王某在面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时可以实施防卫,其虽然使用了菜刀,但是造成的伤害后果只是轻伤一级,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审查后认为,邢涛虽然凌晨非法进入他人家中,但只身一人,未携带任何工具,未造成王某家中任何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且在其家中停留时间极为短暂,这种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法行为,达不到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标准。王某看到邢涛后直接使用菜刀攻击其要害部位,连砍四刀,其行为动机并非是在意识到自身面临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而是为了报“新仇旧恨”而对邢涛实施的伤害行为,即滥用防卫权的行为。经审理,两级法院认定嫌疑人有罪。
追求检察办案效果最大化
机械办案无法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只有心里装着人民群众,积极能动履职,才能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张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法人,其与邯郸市峰峰矿区某宾馆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标的270余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宾馆已经足额支付了该笔工程款。在此情况下,张某拖欠部分工人工资18万元,经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催促还款,张某依然拒绝支付并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当地。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捕与不捕成为检察机关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批捕张某,他将在看守所羁押,短时间内不可能给付工人工资,如果不批捕,被害人能同意吗?他出来后能给付工人工资吗?我第一时间与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取得联系,并以公开听证形式让双方见面协商。通过释法说理、陈明利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家属先支付工人工资77000元,剩余款项按照协议分批履行,张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我们也对张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出后,我没有对该案一放了之,而是定期督促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最终张某分两次将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经过审查后认为:张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立案之后积极履行了支付工人工资义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透过案件找准问题症结,通过召开听证会促进当事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做出不批捕决定后持续跟踪履行情况,督促偿还工资,并将宽严相济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听证综合运用,追求检察办案效果最大化,达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案件有难易之分,而无大小之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好,不仅需要我们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需要我们始终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不被谎言蒙蔽,不被信任冲昏头脑,要秉持公平公正,心中想着人民群众,在办案中追求极致,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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