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8日
第03版:法案

讨债未果“另辟路径” 私自扣车那可不成

法官提醒:发生经济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河北法治报讯 (李志飞 赵增强)“感谢你们的调解,要不这车还不知道要被扣到什么时候呢。这被扣一天少挣千八百块钱……”原告小张领取调解书时,激动地对法庭工作人员说。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将军墓法庭调解一起返还车辆纠纷案件,被告将原告的挖掘机返还。

2022年1月,原告小张在信都区白岸乡干修路工程,因工地停放车辆不方便,就在工地附近村租了被告小冯的一处闲置院落,用来停放施工的挖掘机。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所租赁的空院。其后,原告每天收工后将车放入被告处的空院。一年后,原告的工程还没有完工,为了方便车辆停放,原告找到被告口头约定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原告施工完毕后,却一直没有给付与被告口头约定的租金32000元。被告在向原告催要数次后,原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给付。被告一气之下将原告在路上行驶的挖掘机截停扣押。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挖掘机未果,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今年3月19日,将军墓法庭接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告小冯到法庭,详细询问案件前因后果。法官了解详细情况后,安排原、被告到法庭,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让双方当面将事情讲清。调解中,法官向原告讲明拖欠租赁费不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其应该给付被告租赁费,应该讲诚信。同时,法官向被告进行普法,告知其私自扣押别人车辆是违法行为,指出其用扣留车辆的过激行为来讨债,使自身从有理的一方变成了无理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冲动,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法庭普法,被告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将车返还原告。原告小张体谅被告的不易,主动提出承担此案诉讼费。至此,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28000元,不再要求被告给付扣押车辆期间的损失。

法官提醒:

生活中,因经济纠纷而私自扣留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非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不仅无法使债权得到清偿,还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采取不当措施,以免自己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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