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张永谦)近日,由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盗窃案,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由一家担保公司垫资,购买轿车一辆,约定按期偿还担保公司款项,期限三年。后陈某某未按期还款,并于2019年8月8日将该车质押给姚某,从姚某处获取3万元,约定按期偿还姚某款项。2020年4月,因陈某某未按期偿还姚某款项,姚某按约定将上述车辆卖给张某某。2020年11月20日23时许,陈某某根据定位及备用钥匙,在曲周县找到上述轿车,将车盗走,价格认定为4万元。张某某发现车被盗后报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陈某某赔偿了张某某损失。
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认定,陈某某明知车辆由姚某卖与他人,已经失去对上述轿车占有使用的权利后,将该车盗走,构成盗窃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即使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在自己无权占有的情况下,从其他合法占有者处盗窃自己名下的车辆,同样构成盗窃罪。同时,对于权属有争议的财物,在选择是否购买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将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可能会“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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