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张新征 记者 刘彬)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以私改燃气表的方式盗窃燃气,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非法获利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1月的一天下午,经定兴县王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被告人田某驾车到三名村民家中私自改动燃气表,致使燃气表进气阀失灵、电子屏不计量,但燃气能够正常通气的方式盗窃天然气,并以改装费名义收取6000元。
2023年10月,定兴县某燃气公司在安检排查时,发现部分用户存在实际用量和电子屏显示用量不符的情况,遂向警方报案。经过侦查,警方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田某抓获归案。经认定,该燃气公司共计损失天然气1697立方米,总价值4717.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通过私改燃气表的方式窃取某燃气公司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获利,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对田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私自改动燃气表偷盗天然气,燃气虽看似越用越“省”,但距离犯罪深渊却越来越近,当该行为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若破坏燃气设备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时,一旦经检查认定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则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将可能被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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