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2日
第08版:文化

合作型税收征纳关系 转型的制度探索

——《税收征纳合作法律制度研究》评介

□ 胡海涛

我们不难读到有关征纳关系的论述,从20世纪80年代的征纳关系密切化、法律化,到90年代的协调、统一,再到21世纪在税收管理模式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视域下的新型征纳关系构建,是学界对于征纳矛盾这一实践问题的持续关注。同时,在研究税收程序法律制度的论文或专著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有关征纳合作的表述,可见,税收制度中有关征纳合作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然得到研究者的重视。但是,以往围绕征纳合作关系的理论研究并未形成体系,且涉及构建、促进征纳合作关系的相关制度论著也多着眼于单一制度中。在征纳关系悄然转型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之间却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差距,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师璇副教授的《税收征纳合作法律制度研究》,于2022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正是对于征纳关系类型变迁的有力回应。在宏观层面,本书主张完善税收基本法立法宗旨条款以彰显征纳合作理念,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相关权利束以推进税法公平;在中观层面,注重厘清不同制度之间的功能定位、结构关系与前后衔接;在微观层面,对于功能相近、逻辑承接的制度进行整体化研究,对缺位制度尝试补足,在合作规则设计层面强化了引导性与规范性。

本书的研究显著推进了征纳合作基础理论的发展。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征纳合作”概念,但对征纳双方主体的具体外延、合作的时限、合法性保障等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相较于以前这一方面的研究,本书更为深入、系统,明晰了征纳合作的定义,划分了合作主体外延的三个层次和申报纳税、纳税调整、争议消解三个时限阶段,并指出征纳合作必须由法律制度进行保障,给予征纳合作概念较为完整的理论解释。

作者恰当解答了征纳合作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及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的合作,必然联系到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产生两者能否合作的疑问。具体到税法领域,就将直接引出如何处置税收法定与征纳合作关系的课题。依法行政是税务机关的执法原则,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如此是否排除了征纳合作的空间?对此,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合作需“不逾矩”。作者认为,开展征纳合作并不会撼动税收法定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我们说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第一原则,主要强调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最大,而非意旨其“无所不在”;同时,税收法定原则始终对于征纳合作制度的建立、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约束、保障之功能。

制度是引导、规范征纳合作关系形塑并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本书有关征纳合作制度完善建议的可行性、新颖性均突出。难能可贵的是,本书对于征纳合作制度的充分性、适度性有着较为深入、全面的理解与分析。作者的视角涵盖了两类突出的不良现象——部分制度的立法设计缺乏足够的激励性措施使得相关合作难于落实,以及税收实务中存在一味求“合”而突破税收法定原则的倾向,在充分解读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 “激励+约束”的调整机制,使得立法能够在充分发挥积极引导功能的同时划定明晰的底线。这一调制机制贯穿到征纳合作相关制度的整个体系,是对税收征纳合作相关程序立法问题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检视,更为立法、执法、司法领域的工作者、研究者共同推进征纳合作关系制度化、实践化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的值得借鉴的高质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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