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办理案件中,扣押车牌号为晋KN3082大型油罐运输车一辆。后经法院判决,该车辆未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我局多次联系车辆所有人林培忠(身份证号码370728196906134597)来领取车辆,该至今拒不领取。现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滦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办理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滦南县公安局
2024年4月15日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