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钱先生与王女士结婚五年,共同经营一家超市,日子过得比较富足。这两年,钱先生迷恋上了某平台女主播,并在直播间不断打赏。刚开始时是小打小闹,后来加大了打赏频次,数额也在不断加大。
今年春节过后,王女士进货时发现一张银行卡上的钱少了10万元,赶紧询问钱先生是怎么回事儿。钱先生见瞒不过,承认自己把钱分几笔给了女主播。王女士又进一步逼问其打赏到底给了多少时,钱先生支支吾吾地说,大约有20多万元。
王女士找到女主播,要求其将10万元返还,同时要求平台将钱先生打赏的钱款退回。女主播称,钱先生称自己是单身,后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这10万元是钱先生为表心意、增进感情赠与自己的,自己可以不返还。某平台则称,钱先生观看直播并打赏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财产的行为,金额在其日常消费承受范围之内,平台不可能退回。
王女士与钱先生大吵一架后,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能不能要回钱先生给平台打赏的20多万元、赠与某女主播的10万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华。
郭律师认为,本案中,钱先生通过直播平台给女主播打赏的20多万元,基于当前案情,王女士追回打赏资金的难度较大。钱先生私下赠与女主播的10万元,王女士有权要求返还。
郭律师说,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内容时,实际与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主播等成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对于直播内容的打赏,并不是直接转给主播个人,而是先通过向直播平台支付后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再通过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其符合服务合同等价有偿服务的模式。
本案中,钱先生作为用户,在直播平台换购平台虚拟礼物,并对喜欢的女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其与直播平台签订的注册协议、充值协议等用户协议,并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构成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同时,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即时履行的特点,即钱先生每次充值打赏消费完成后,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对于钱先生通过直播平台给女主播打赏的20多万元,郭律师认为并没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在用户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并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做综合判断。因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打赏的金额相对较少、周期长,在实践中通常会认为是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而且,关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仅在夫妻之间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钱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充分的认知度,两年间的充值打赏金额共计20多万元,呈现小额、高频、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因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每次充值打赏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累计评价。且钱先生日子比较富足,作为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同时直播平台难以察觉其侵害王女士财产权的可能,也没有义务审查钱先生的婚姻状况并征得其配偶王女士的同意。因此,不能认定直播平台对钱先生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知情或存在恶意的情形,故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钱先生通过直播平台给女主播打赏的20多万元,基于当前案情,王女士追回的难度较大。
对于钱先生私下赠与女主播10万元,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郭律师认为,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实行财产共有制,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一方出轨,私自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给“小三”,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追回。
本案中,钱先生与女主播私下发展成恋人关系,并赠与女主播10万元,该款项产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王女士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在婚内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和浪费,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有正当性,王女士有权要求返还。
郭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若夫妻中一方打赏的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该行为将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求对过度打赏的一方减少或取消其份额。同时,当网络直播内容包含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并以此手段引诱用户打赏时,另一方有权利请求网络直播平台退还已打赏的款项。此外,若夫妻中的一方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更触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在此情况下,原配有权利要求将相关财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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