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杨涛 宋小旭)被告人封某因酒后将停放在自己家门前的一辆白色轿车砸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5月6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魏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害人张某系大货车司机,张某经常在杜某经营的汽修门市修车。封某的家和杜某的汽修门市挨着,张某于2023年8月13日下午将自己的白色轿车放到封某家门前附近,就开着大货车拉货走了。当日22时左右,封某酒后回家看到家门口附近停放一辆车,顿时心生不满,借着酒劲,就把该车的前风挡、后视镜、侧窗户砸了。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14999元,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1日,封某主动投案自首。2023年12月4日,封某被执行逮捕,2024年2月21日,魏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封某提起公诉,后魏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认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酒后不能成为恣意妄为的理由,酒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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