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第07版:说法

未经授权网上销售他人课程违法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河北法治报记者 李胜男

某平台是买卖二手闲置物品平台。陈某未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在该平台发布出售《PSXXX实战教程》《XXXX2021从入门至精通教程》等多套课程。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是《PSXXX实战教程》《XXXX2021从入门至精通教程》等多套课程的著作权人。为维护公司权益,佛山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以陈某某未经授权擅自售卖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网课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删除某平台侵权售卖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说法:

关于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部分课程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售卖截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上述课程的著作权。被告在某平台售卖的上述部分课程与原告售卖的课程具有一致性且未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权利使用费证明,因此法院综合酌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法院判决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售卖相关产品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多种表现形式进行有效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相关平台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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