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0日
第03版:理论

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身份证号 违法

时间

违法行为 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

尹志彬1323221962❋❋❋❋09932023年8月7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2000元罚款、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家庄市晋州市和平街12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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