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1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新车”出故障商家只修不退?

法院判决:退还全部购车款

河北法治报讯  (李建永)董某花10万块钱买了一辆未使用过的库存车用于快递运输,没成想仅开6天车就坏在了路上,经商家维修,依旧无法正常行驶。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董某和朋友合伙做快递运输,因为生意红火,准备扩大业务。于是,董某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运输车,商家称该车是一辆未使用的库存车。董某认为自己买到一辆准新车,爽快地付了全部车款,并完成过户手续,准备在即将到来的电商购物节快递运输高峰大干一场。董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买了6天的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电池电量显示急速下降、车辆无法正常操控的情况,在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后该车被拖回维修。经维修,某汽车服务公司通知董某提车。然而,董某试车过程中,车辆行驶没多久再次出现电池电量急速下降等故障。董某认为该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提取车辆,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其所售车辆为已登记过的二手车,不能按照新车计算质保期,并且在交付车辆时没有任何问题,电池问题也涉及众多因素,不同意退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车为“已登记上牌未行驶车辆……乙方享有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保养、保修等售后服务的权利”,董某有理由相信该车为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车辆,应当符合新车使用标准。某汽车服务公司虽抗辩案涉车辆为二手车,但董某依约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全部购车款,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卖方,应向董某提供质量合格的车辆。某汽车服务公司无权以该车辆进行过登记、系二手车为由,推卸其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涉车辆在董某使用第6天发生故障,车辆的动力蓄电池经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仍然出现在短时间急剧下降的情况,导致该车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一般车辆的使用要求,出现上述现象显然属于异常情况,因此,应认定案涉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事实。上述情形,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更换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情形。关于董某主张的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案件存在关联,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董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董某购车款10万元。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4 河北法治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4-05-31 “新车”出故障商家只修不退?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72746.html 1 法院判决:退还全部购车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