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范旭光 李彤)以“租车”名义,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通过伪造车辆手续,用租赁的车辆作为抵押或转售,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生活。采取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真的能“空手套白狼”吗?近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平时在家喜爱赌博,投资的养猪场也亏损严重,因此欠下一屁股债。2023年8月22日,王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轿车,手头拮据的他竟对租来的轿车动起了歪心思,将该车辆以质押方式贷款2万元。眼看“来钱”这么容易,王某就“快马加鞭”,以同样方式连续作案。轿车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公司催促王某归还车辆,王某就到另外一家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车,将前一辆车换回,并额外贷款2500元。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后租的车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还未果,便到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5月22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莲池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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