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5日
第04版:民生

灵寿法院慈峪法庭三天化解三起合同纠纷

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张哲 通讯员 柴少鹏)近日,在灵寿县人民法院慈峪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与三名驻庭特邀调解员倾心调解下,三天内完成三起案件的诉前化解,其中一件当场履行。

程某与徐某系长期生意伙伴,在近期交易中,程某按合同向徐某提供了彩砂,徐某却迟迟没有支付货款,合计欠款20880元。程某多次向徐某催要无果后,将其诉至灵寿法院。慈峪法庭收到该案后通过审查认为该案标的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诉前调解要求。5月27日,法官助理与调解员对程某和徐某进行调解,从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利弊。经过多番劝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因程某提供的部分彩砂有瑕疵,故徐某支付其18000元,徐某当场将调解款项支付给程某,双方之间的纠纷彻底化解。

原告谷某是出售和维修铲车的商户,2022年,被告韩某在原告处购买了一辆铲车,后续在原告处维修,累计欠维修款60975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5月24日,慈峪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委派驻庭特邀调解员了解案情,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劝解双方相互理解体谅。最终,经过近半天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方案,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刘某将店铺装修交给高某施工,施工完成后,双方结算装修款为13万元。刘某陆续支付高某10万元后,欠付3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付后,高某将刘某起诉至灵寿法院。慈峪法庭收到该案后,法官助理认真分析案情和争议焦点,结合诉前刘某已向高某支付过10万元装修款的情况,积极和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刘某告知调解人员,其与蒋某是合伙关系,应当由蒋某支付15000元。调解员向刘某充分释明其中法律关系,告知其与蒋某之间的合伙关系不能对抗高某,可在履行完债务后根据合伙协议向蒋某追偿,同时说明诉前调解“便捷高效”“节约成本”的优势。最终,经调解员连续两天的耐心调解,双方于5月28日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每月给高某4500元,直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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