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6日
第04版:民生

家庭主妇“被离婚” 能否获得补偿

□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小红(化名)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因为聪明能干又能吃苦,很快在单位站稳了脚跟,深得领导器重。工作中,小红认识了某公司的赵某,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后不久,小红怀孕。因为孕期反应强烈,小红不得不休假待产,而后顺利产下一子。因为孩子无人照看,赵某遂劝小红辞职,并称他有能力养活妻儿。小红看着赵某事业有了起色,遂心甘情愿地当起家庭主妇,承包了全部家务,只为能让赵某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没有后顾之忧。10年后,赵某事业风生水起,渐渐嫌弃小红人老珠黄,明里暗里与其他女性发生暧昧。小红与赵某争吵过多次,但赵某依旧我行我素,并称已与小红没有了感情,要求与其离婚。

小红暗自伤心,这10年,她全身心地投入这个家庭,付出了全部。她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像她这样的家庭主妇,能否在离婚时得到补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沈广其律师。

沈律师认为,小红在婚姻中对家庭负担了更多义务,有权在离婚时得到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的实质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该案中,小红出于对婚姻前景及赵某的信赖,心甘情愿地当起家庭主妇,承包了全部家务,给赵某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无形的支持,导致自己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大压缩。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量化,但同样创造了无数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小红在婚姻中承担的家庭义务更多,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小红在婚姻中相比赵某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小红有权在离婚时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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