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2日
第03版:法案

不起诉≠不处罚

一假冒他人商标男子被罚款41万元

河北法治报讯 (刘晓冬)“当事人刘某某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我们已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日前,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向县检察院送达回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表示。

2021年7月,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某品牌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运动鞋厂生产标有某品牌有限公司标识的运动鞋。2021年8月起,刘某某将生产的上述运动鞋销售给他人,共计15140双,价值75.7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且经营的运动鞋厂完成了企业合规整改,曲周县人民检察院经综合考虑,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曲周检察院随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

接到检察意见书后,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积极围绕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展开调查,并于今年5月17日就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检察官到场参加。

会上,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相关法律依据,综合考虑刘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一致同意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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