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3日
第08版:平安·故事

检察院支持起诉 帮村委会拿到赔偿款

□ 元宁

近日,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乡村振兴对口帮扶村蝉房乡口上村村委会的感谢信,感谢检察机关主动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村委会起诉,为挽回村委会损失所作出的努力。

2023年3月15日18时,方某驾驶大型汽车载着挖掘机,在口上村村口处撞到牌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牌坊损坏,挖掘机损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方某负全部责任。实际上,温某为该大型汽车的实际车主,该大型汽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邢台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口上村村委会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某保险公司邢台分公司、方某等人协商未果。沙河市人民检察院驻村工作队成员了解到该情况后,主动向口上村村委会干部讲解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口上村村委会于2023年5月16日向沙河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能力、事发现场道路情况、口上村牌坊受损情况等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发现,口上村地处沙河西部山区,村委会班子成员法律素养不足、村集体经济收入有限,面临无力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困境。事发路段系进村主要路段,牌坊损坏影响了村民的日常出行,且村民的主要收入均来自于苹果、板栗的种植、销售,交通不便将严重影响村民们的经济收入。

针对发现的情况,沙河市检察院通过向村委会讲解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知识,指导村委会收集证据,协助撰写诉讼文书等方式,给予村委会法律支持和帮助。

2023年5月24日,口上村村委会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沙河市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中,方某驾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财产受损。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终,沙河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该院认定,案涉口上村牌坊已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损失金额为975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7000元系为案涉牌坊损失的确定而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法院对该项费用予以认定,遂判决某保险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牌坊维修损失、评估费共计1045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邢台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沙河市检察院持续跟进,配合人民法院,努力调处化解双方矛盾。经多次沟通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4 河北法治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4-06-13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73285.html 1 检察院支持起诉 帮村委会拿到赔偿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