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周帅 石靓宇)因盗窃两次被刑事处罚,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再次伸出黑手。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于日前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曾在2012年、2023年两次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判处刑罚。2023年5月,刘某刑满释放后,在保定市清苑区臧村镇闸板口村集市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无人看管的电动自行车置物筐内放有一部手机,刘某临时起意,将置物筐内的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
刘某得手后,将被盗手机销赃于一手机店。被害人王某补办手机卡,通过定位锁定手机所在位置后报警。民警到手机店向店主讲明缘由,店主主动将收购的涉案手机返还王某。经价格认定,刘某盗窃的手机市场价格为1562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于今年2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4月15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将该案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于4月30日依法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清苑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取财有道,非法获取不义之财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一而再、再而三伸黑手,处罚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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