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4日
第07版:说法

避免车辆租赁纠纷,权责约定要明确

□ 徐星星

一起车辆租赁纠纷中,原告孙先生诉称,其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车辆,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租金为6000元,押金为10000元。其依约使用车辆后,按时归还。但该公司至今未返还押金,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0元。

该汽车租赁公司辩称,不认可孙先生诉请,孙先生已支付的10000元押金确实未退还,原因为其返还车辆后车辆有损坏,应从押金中扣除公司维修车辆支出的6600元以及车辆维修三天导致的租金损失1350元,公司同意退还扣除后剩余押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因孙先生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人为机械故障,其将承担全部车辆修理、停运损失费用,退还车辆后如有交通违法产生的罚款费用等,在押金内扣除后剩余部分20日内退还。现孙先生主张该汽车租赁公司退还车辆押金,该公司则主张孙先生租赁使用车辆导致车辆受损并由此产生相应维修费及租赁费损失,上述费用应从押金中扣除。对此,法院认为,除孙先生认可右前轮毂剐蹭问题确系其造成之外,该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述“左前轮毂剐蹭、后保险杠裂开、前挡风玻璃小点、右后轮毂剐蹭问题”系孙先生导致,且其提交的施工结算单、发票载明的维修项目及金额存在矛盾之处,故法院综合上述情况依法酌情判定因孙先生过错导致案涉车辆右前轮毂剐蹭,扣除确因孙先生方原因导致的该汽车租赁公司之合理损失,该汽车租赁公司应向孙先生返还押金9000元。

说法:

租赁车辆最核心的内容便是合同标的物车辆的交接程序,无论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车还是收车,该交付过程均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移转。故在车辆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车辆交接的约定内容应属于重中之重。对于出租人来说,其作为将己方所有或使用的车辆进行处分,应主动与承租人审慎履行交接手续,否则若因承租人过错导致车辆损害而己方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首先,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应对车辆交接方式、流程、交接之后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千万勿因偷懒省事而忽略该环节。如对车辆交接前后的损害维修赔偿、违章违规情形、投保情况等均应仔细划分定责标准。

其次,双方在实际的交车还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否则合同条款将变成一纸空文而无法发挥保护合同主体正当权益的功能。本案中,出租人已经在合同附件中制定交接单,但其并未遵循合同约定履行书面交割手续,仅当场通过口头及粗略录制视频方式交接,由此而导致后续责任承担的扯皮。

最后,双方在现场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交车及还车约定,尤其需要谨慎的是应当对交接确认的状况留存视频、照片、书面交接单据、维修票据等,以防发生争议而举证不能。

对于车辆承租人来说,对承租车辆保险情况进行实质性查验系关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故车辆承租人租赁车辆时应当谨慎核查车辆投保情况,尤其对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情况要仔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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