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4日
第07版:说法

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的代价

□ 蔡震博

2023 年 11 月 12 日,被告人杨某乘坐公交车去附近工地干活,途中要求司机在无公交站台的位置靠边停车,被司机拒绝后,与司机发生争吵。为发泄不满,杨某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明显晃动,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置全车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杨某试图再次拉拽方向盘时,被司机挡开,同车乘客何某(警察)上前制止,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更为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方向盘干扰正常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故作出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 3 个月,缓刑 4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的判决。

说法:

杨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要求司机在非公交站台处停车,这本就是违反公交运营规定的。在被司机拒绝后,杨某不是选择理性对待,而是与司机发生争吵,进而采取了拉拽方向盘这一极其危险的行为。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在道路上行驶时有着其特定的规则和责任。杨某拉拽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明显晃动,这不仅仅是对车上乘客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也是对道路上其他行人和车辆安全的巨大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他拉拽方向盘的举动属于对驾驶操纵装置的抢控,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主观上存在故意。而这种行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造成了干扰,并且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检察官介绍,虽然杨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考虑到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体现了他的一定悔罪表现。同时,由于同车乘客何某的及时制止,未造成更为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杨某行为的恶劣影响。如果杨某的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等严重的后果,那么杨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刑期将会大幅增加,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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