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7日
第03版:法案

从天而降的官司

□ 柳亦蔓

6月11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当事人周某进行了回访。周某表示,张某已经履行了大部分清偿义务,剩余的少部分款项以分期的形式正在偿还中。

事情还得从2022年8月29日说起。当天,李某带着年幼的孩子来到河间市检察院,一脸焦急地说:“检察官同志,我莫名其妙地就被别人起诉了,12万元啊,我没有借过周某的钱,不能白白承受这笔不明不白的巨额债务。现在我的账户都被冻结了,孩子的学费都交不上了,真的是急死人了……”承办检察官赶紧对李某激动的情绪进行了安抚,并询问了事情的原委。

人在家中坐 “锅”从天上来

2020年10月底,李某接到一个电话,让其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3时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李某一头雾水,还以为接到了诈骗电话。为了保险起见,她还是前往沧州中院了解情况,直至询问办案法官和查阅案卷卷宗,才得知自己被起诉和“提起上诉”的相关情况。而这个电话正是她“委托”的代理律师打来的。

“法官同志,我都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这卷宗里甚至都没有我的联系电话,这送达地址也不对呀,我根本不住这,这是我原来工作单位的地址,但是我2019年9月就已经离职了。而且您看这一审卷宗里传票和判决书送达底联的签字根本就不是我签的,我要申请笔迹鉴定!”

做完笔录后,李某就离开了沧州中院,回家等待,但一直未收到任何结果通知。直至2022年7月18日,李某本人微信零钱及银行卡被执行法院冻结,通过联系相关主审法官,才得知由于二审系冒名上诉,中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销案处理,但其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文书。李某被告知上诉及申请再审期限已过,一审判决已生效并依周某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可愁坏了李某。在了解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后,她立即向河间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书。

“检察官同志,我认为周某刻意以我们之间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虚构与我之间的借贷事实,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希望检察机关能为我主持正义。”

案件事实扑朔迷离

李某申诉称,其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在A公司工作,是该公司人力行政部门主管,2018年10月至离职之前因原财务人员离职,兼职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2018年12月4日,周某向李某银行卡转账12万元,是周某与陈某合伙开办“B小镇”教育培训机构时与A公司之间的加盟合作费。周某按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令向李某银行卡转账,后此笔款项用于向A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合作双方日常经营等相关费用的支出。法院仅以周某陈述及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生效,证据不足。

然而周某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答辩状完全否定了李某陈述的事实。周某提交的辩驳意见书称:自己是做建材生意的,承接了“B小镇”的部分装修工程和建材供应,为“B小镇”的乙方,从未开发或者在“B小镇”入过股,跟A公司加盟合作更是无稽之谈。李某的身份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是C公司的关联公司。2018年底,李某在做课外培训时资金短缺,得知周某做建材生意流动资金多,向其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2分,3个月后本息一次性付清。由于李某催得很急,周某就用手机银行转给她12万元。因为建材圈进出货频繁,朋友之间经常穿兑货款,写借条根本写不过来,平账都是看打款记录。李某是搞教育的,在“B小镇”经常可以看到,又出示了她作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所以周某当时对李某足够信任,没有打借条。

打破“砂锅”查到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李某是老板还是员工?针对双方截然相反的陈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其与A公司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30日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社保人员变更表、2020年3月14日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实其与A公司系雇佣关系。

如何查清案涉款项的来源和流向?办案人员调取了李某名下银行账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资金往来流水及每笔款项的用途附言、对手信息,提取了李某与张某、李某与卢某(A公司员工之一)、李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对案涉款项出示的代收说明等书证,证实李某用个人账户为A公司代收多笔款项。2018年12月3日,李某应老板张某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号,次日告知张某代收周某打入的钱款收到,之后按张某的指令给包括“B小镇”在内的A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及其他业务支出。陈某在发送给李某的微信中称:其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告了张某及A公司诈骗,李某虽是打工的,但是作为其打款给A公司的收款人同样牵涉诈骗,对因此给李某带来的生活不便表示歉意,同时希望李某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周某与“B小镇”到底是什么关系?办案人员提取了周某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微信朋友圈,发现有数条“B小镇”宣传信息;调取了群主为周某的“B小镇精英团队”微信群聊天记录,通过周某在微信群中作出“B小镇”相关工作部署及年底向其他成员发放红包等行为,可以证实周某、陈某为“B小镇”团队主要负责人。

2022年9月5日,办案人员通过电话与在外地的张某取得联系,进一步证实案涉12万元系A公司员工李某代A公司收取的周某支付的款项,2019年12月28日,李某的上诉状、委托律师手续均系张某办理。

再审后调解结案

事情的真相在检察官抽丝剥茧的调查中终于浮出水面,2022年9月2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程序。2022年12月13日,法院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3年4月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第三人张某与原告周某自愿达成协议:张某给付周某相关设备2套,并给付周某20000元,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之间借贷、委托代理等法律行为往往比较简易,证据少、难查证,仅从转账凭证并不能认定双方交易行为的性质。在此提醒广大公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使自己深陷诉讼的困扰,在收款或代收款项时应对每笔款项做好备注,并保留相关书证。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4 河北法治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4-06-17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73371.html 1 从天而降的官司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