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刘越) 如今,微信因为方便快捷而受到大家喜爱,也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除了大家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外,还存在某些犯罪行为,手段隐蔽不易被察觉,甚至有些人实施后不认为已构成犯罪,待被查处之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某平台上看到关于“缅北李某某”一类的短视频,在评论区看到有人说“想看视频的加我”后,出于好奇心理,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昵称为“刘”的好友。对方告知李某想要视频需支付两元,李某便通过微信红包转给对方4元。对方随即给李某发来四条聊天记录,里面共计有27段血腥、暴力、恐怖类的视频。李某看完后,出于娱乐心理,就将第一条聊天记录转发给朋友魏某某。公安机关立案后,对李某手机中储存的血腥、暴力视频进行了提取,经比对确定其中的8段视频为暴恐影音视频。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本案中,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电子音频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达到5个以上或20分钟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李某出于好奇心理,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得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电子音频视频资料并观看,又因娱乐心理,通过网络通信工具私聊转发给他人,且长期不予销毁、删除,系非法持有行为的事后态度,系认定“明知”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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