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曹永学
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可是,近年来,不少地方彩礼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势,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使一些家庭背负沉重经济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彩礼返还等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
新乐市人民法院准确领会最高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要义,尝试以司法手段引导移风易俗。最近,该院立案调解一起高额彩礼纠纷案件,19万余元彩礼及“三金”返还原告,颇具典型意义。
新乐籍男青年王某是一名海员,经人介绍,2023年8月2日与新乐籍女子刘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送给女方彩礼及各种费用共计20多万元,以及项链、戒指、手镯各一个,价值26000元。然而,婚后女子刘某却拒绝履行作妻子的义务,王某开始以为妻子初婚害羞紧张,表示理解。可是,随着时间推移,王某每次探亲回来,刘某都拒绝与丈夫“同房”。后王某转到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回家次数多了,可是妻子王某依然如故。在此期间,王某既不履行作妻子的义务,也不提出离婚,这种“冷漠”导致丈夫王某既失望又气愤,遂于今年6月向新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立案后,此案移交速裁调解员董平香进行调解。董平香在向原告、被告了解事实经过后,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愿意早日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但是,双方在返还彩礼上出现巨大诉求差异。原告王某认为,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是没有夫妻之实,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女方母亲认为双方已经结婚,拒绝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女子刘某的母亲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刘某母亲的意见,调解员给予了认真对待。
调解员董平香动员女方家的邻居以及王某、刘某的婚姻介绍人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表示他前前后后共为女方花费20多万元。董平香认真区分哪些属于婚前赠与,哪些属于彩礼,并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赠与和彩礼的性质与区别。鉴于王某、刘某结婚时间较短和婚后实际情况,最后确定被告刘某应当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91200元,以及价值26000元的“三金”(项链、戒指、手镯各一个)。
董平香向刘某母亲仔细讲明法律规定,其他调解参与人从乡情民俗、社会舆论等方面进行劝解,经过两天调解,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和刘某母亲对调解结果均表示认可,于6月11日签订调解书。在调解书签字当天,为防止当事人出现反复,董平香督促当事人到银行取款,完成了191200元彩礼款的移交,并当面退还“三金”。
这一调解结果,较好地体现了最高法涉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的司法本义,对周边群众起到了非常好的普法效果。调解员董平香说,要让当事人和群众明白,法律虽然尊重婚姻彩礼这一传统习俗,但是绝不支持高额彩礼,此案的调解只是开了个好头,希望借助类似彩礼纠纷的公正裁定,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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