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2日
第03版:法案

本想网络贷款却成电诈“帮凶”

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河北法治报讯 (王京京 周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就从网上联系办理网络贷款事宜。办理过程中,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心存侥幸,为其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协助取现。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因征信问题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生意上的需要,今年3月,其在网上发现一则网络贷款广告,便联系对方详谈办理网络贷款的具体事项。对方称可以利用造假征信、刷假流水一类的非法手段办理贷款。张某同意后,应对方要求办理贷款。张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对方称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要求张某协助取现。张某知道,正常情况下刷流水是不需要取现的,并根据装扮和操作银行卡的地点察觉出对方并不是办理贷款的人,流入自己银行卡内的流水可能是来路不正的“黑钱”,并且在取现时其银行卡出现了被锁定的异常状态。但张某心存侥幸,认为有可能成功办理贷款就要试一试,于是按照对方要求转款、取现。最终,张某的网络贷款并未成功办理。

5月10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张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认定,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清苑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清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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