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孙雪琴)日前,在大厂回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道交委)主持调解下,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将赔偿金交付原告,纠纷圆满化解。
今年4月29日20时58分,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曹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小型轿车相撞,事后杨某某弃车逃逸。大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赔偿,但其一直拒绝。曹某某于5月16日将杨某某诉至大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7655元。
收到曹某某起诉材料后,大厂法院建议曹某某到道交委进行调解,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得到赔偿。同日,曹某某在大厂法院签订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并要求法院将案件提交至道交委,同意在道交委进行诉前化解。
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调解员围绕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曹某某主张赔偿误工费6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000元、车辆维修费135500元、车辆折旧费10000元、车辆换牌费155元,共计157655元损失数额,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从法理角度讲,其主张的各项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但其小型轿车的损坏事实存在,应当依法得到赔偿,这就涉及对于车辆损坏程度和实际损失数额的鉴定。但对于是否有必要进行车损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曹某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高达135500元,同时主张车辆折旧费10000元,主要依据是其车辆放置修理单位做出的预算数额,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同时,杨某某认为,如果进行车辆损失鉴定,其在赔偿项目上要增加鉴定费用,无形中会提高损失数额,且鉴定时间较长,由于其非当地常住居民,还会增加往返路费,且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
针对这一问题,调解员先向杨某某做工作,指出其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曹某某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应当从自身经济条件出发,将实际损失降至最低,节省不必要的附加开销,多考虑实际赔偿更有利于案件调解。同时,从法理角度向曹某某释明,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有证据材料或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一致表示先自行询价,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不申请司法鉴定,不增加赔偿负担。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持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无法达成一致,调解陷入僵局。对此,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三方面意见:一是各自向信任的维修单位进行询价,折中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在赔偿数额上要考虑调解不成,因诉讼附加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以及产生的误工、往返法院的诉累,算清有形、无形账;三是求同存异,协调双方找到中间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查询一些关于车辆损失赔偿的案例,理性对待赔偿金额问题,并给予双方一周的冷静期。
冷静期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告知系最后一次调解,希望双方珍惜调解机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最终,通过调解员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工作,杨某某首先向曹某某表示歉意,并承诺积极筹钱,尽自己最大努力赔偿;曹某某亦表示可以减少赔偿金额至70000元,希望杨某某说到做到。
看到调解成功的希望后,调解员趁热打铁,一方面劝说曹某某要考虑杨某某的赔偿能力,如果提出的金额过高,超过杨某某的实际赔偿能力,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将赔偿金额适当降低,虽然获得赔偿会少一些,但杨某某会在能力范围内尽快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告知杨某某珍惜最后一次调解机会,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可能将面对作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情形,对其个人信誉造成影响,得不偿失。
在调解员多次的劝说开导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杨某某给付曹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共计6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