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郭腾旭)7月15日,随着最后一笔20万元借款的归还,赤城县人民法院云州法庭调解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按时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原告李某找到被告郭某,欲把手中40万元闲置资金进行出借挣点利息。基于同学的信任关系,郭某答应了李某要求,于是李某将40万元转给了郭某,郭某又将李某的40万元借给朋友肖某。肖某在收到借款后,每月向郭某支付1万元利息,郭某在收到款项后,随即转给李某。直至2022年6月,肖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本息,李某于同年7月5日将郭某诉至赤城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情,发现郭某为该笔借款的中间介绍人,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且双方无任何借款借据,随即向李某进行了释法引导,使李某将肖某追加为本案被告。为让矛盾在庭前得到化解,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三人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偿还主体不能统一意见。肖某只同意向郭某还款,李某也只同意郭某向其还款,不同意肖某向其直接还款。法官在充分考虑三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肖某于2022年7月15日、2023年7月15日、2024年7月15日,分三次向郭某偿还借款40万元,郭某再将借款偿还给李某。
虽然该案以调解结案,但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将面临后续履行环节难以进行的问题。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承办法官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节点,主动联系三方当事人,督促他们履行调解协议,使该案圆满执结。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