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孙雪琴)近日,经过三河市西市区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调解,租户赵某某放弃了砸伤赔偿的诉求,并顺利地拿到了1万多元的退还租金、违约赔偿等款项,与房东马某某握手言和。
2020年9月12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居间方介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某将自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住宅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赵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月租金3000元,押金3000元。租赁期满后,赵某某与马某某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将租赁期限延续至今年9月15日。今年5月3日,马某某电话通知赵某某,称其欲将房屋出售,让赵某某尽快搬离租赁房屋。赵某某于5月23日将其个人物品搬离了租赁房屋。5月25日,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双方因租赁房屋柜门砸伤人的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马某某拒绝返还赵某某未到期的租赁费、押金、设施维护费等。赵某某多次与马某某沟通未果,向三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马某某返还未到期的租赁费11200元、押金3000元、设施维护费150元、水电气费244.93元、租赁合同违约金3000元,共计17594.93元。三河法院立案后,将该案委托调委会先行调解。
调委会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询问,今年初,赵某某发现租赁房屋的厨房顶柜柜门有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了马某某,并要求马某某尽快维修。马某某表示让赵某某自己维修,赵某某则认为谁是业主谁维修,所以也并未对损坏的柜门进行处理。今年3月,赵某某在家中做饭时,损坏的橱柜门掉落将其胸口部位砸伤,产生医疗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共计3500元。赵某某因此事找到马某某,马某某表示已明确告知赵某某自己将损坏的柜门维修,没有及时修理是其自己的问题,与马某某无关,所以拒绝支付医疗费用。5月25日,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再次因此事发生争执。在掌握全案细节的基础上,调解员仔细梳理双方的诉请,认为该案的突破点有两个,一是马某某预将房屋出售导致赵某某提前搬离该房屋,是马某某违约在先;二是马某某认可赵某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因柜门掉落而受伤。
对此,调解员决定逐步化解矛盾。首先是马某某违约在先,预将房屋出售导致赵某某提前搬离该房屋的问题,调解员先让赵某某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单据,查看后询问马某某是否对此认可,及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马某某表示,对相关单据无异议,也认可是自己违约在先,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但是赵某某要求其退还的金额不准确。调解员与两位当事人立刻开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核算各项费用,发现赵某某要求退还的租金数额的确有误。经过调解员协商,双方就退费金额达成一致:退房屋未到期租赁费9000元、押金3000元、违约金3000元、设施维护费150元、水电气费244.93元,以上费用共计15394.93元。
当事人就第一个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开始主持调解柜门掉落砸伤人的问题。对此,双方态度都比较温和,马某某表示房子这么多年都是赵某某在住,无法确定是柜子质量的问题,还是平时赵某某使用不当造成的柜门掉落,且已经告诉过赵某某自行维修,是赵某某对自己不负责导致的问题。马某某说在赵某某被砸伤期间,也买补品去探望过,所以认为赵某某此项要求不合理,无法支付更多。赵某某也说在被砸伤期间,马某某来探望过自己,对自己表示过关心,而且一个房子租了将近四年,也是有感情的,双方之间一直合作得非常愉快,没有什么矛盾。调解员抓住时机,积极做赵某某的工作,使赵某某放弃了对此项费用的诉求。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马某某当场向赵某某退还租金、押金、提前退房违约金等共计15394.93元。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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