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柱:
你(驾驶证号:130222❋❋❋❋❋❋❋❋4015,档案编号:130200792182)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联系地址: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人民路518号)。
告知人:郭继宗、杜维革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 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