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6日
第03版:法案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逾期未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书

韩立柱:

你(驾驶证号:130222❋❋❋❋❋❋❋❋4015,档案编号:130200792182)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联系地址: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人民路518号)。

告知人:郭继宗、杜维革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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