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李占川)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中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有效维护了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均系某中学在校学生,两人在校期间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受伤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张某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还因此错过了校外培训课程,对其学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张某向刘某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各项补助及因伤耽误的课时费用共计8000元。然而,双方家庭在赔偿范围及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发现,刘某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张某带来了实际损失,应该赔偿耽误的课时费,而对于此项损失数额的认定是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关键问题。法官对原告主张的费用一一核对,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住院天数为8天,课外培训费用标准为32800元/年。经鉴定,张某因伤造成的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无法参加培训的时长为一个月。法官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刘某应当赔偿的数额为2733元。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耽误的课时费等费用共计9285.77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常见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认定依据。但当人身侵权造成的损失超出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时,对损失的鉴定就需要结合案情和生活常识综合判断。该案中,张某为在校学生,因伤耽误培训。法官充分考虑了刘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在实际生活中给被侵权人张某带来的不利影响,故判决刘某赔付张某耽误培训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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