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杨洁淳)在洗车店洗车,不少司机会把车钥匙交给洗车工,方便挪车,但也应注意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出现麻烦。日前,望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洗车工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张某系某洗车店洗车工。2022年11月2日下午,受害人孙某将自己的轿车置于洗车店洗车,被告人张某在该轿车副驾驶手扣内的黑色钱包中盗窃人民币7000元。当日,受害人孙某发现财物失窃后迅速报警。
后经县公安局深入侦查还发现,张某在此之前已有多次盗窃前科。2022年夏季,张某在洗车店内先后盗窃多辆车内财物,包括盗窃一辆越野车内的1200元现金(已返还)、三次盗窃一辆红色轿车内共计3500元现金(已返还),以及同年11月底,盗窃一辆黑色大众牌汽车副驾驶手扣内钱包中的1900元现金(已返还)。至此,张某共实施盗窃六次,累计金额达13600元。
面对警方调查,张某于2023年2月6日主动到望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年2月8日退赔了受害人孙某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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