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赵冰博)8月1日,沽源县人民法院黄盖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兑付了赔偿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5月7日11时20分,被告郑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着邻居张某沿S231N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4公里加124米下坡路段处,车辆失控驶入公路南侧边沟,与边沟内树木发生碰撞并仰翻,造成张某死亡、郑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郑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原告张某家属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案系“好意同乘”,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郑某,积极关心郑某的病情及家庭情况,主动向其家属做释法明理工作,同时联系张某家属询问其调解意向。8月1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赢取了双方信任。法官耐心向郑某讲明了案件的适用法律,详细解释了“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并非不承担责任。同时,希望张某家属充分考虑郑某的善意助人的好心,适当作出让步,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而寒心。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态度有所转变,原告在赔偿数额上作出很大让步,被告当庭给付原告16万元赔偿款。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