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2日
第03版:法案

丈夫送给“小三”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 刘鑫

是背着妻子私下表白的“情深意浓”,还是经营生意正常的货款往来?面对丈夫给另一女子的高额转账,原配妻子能够追讨回来吗?日前,固安县人民法院柳泉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婚姻忠诚与财产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北漂”包工头郎某承揽装饰装修生意,常年离家在外,生活在异乡工地。经常光顾附近超市的他,时间一长和女店主乔某有了“相见恨晚”的感觉,关系“越界”后日渐亲密。

纸终究包不住火。最终,郎某妻子袁某察觉到郎某与乔某的不正当关系。袁某查看老公的微信转账记录,大额钱款多次频繁转到乔某名下。袁某很是吃惊:“这是我的钱,凭什么给了小三?就是打官司,也得要回来!”袁某遂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转账金额及利息。

柳泉法庭法官进行了诉前调解。“我在郎某公司上班,协助对接工作业务、购买物品等,为他提供车辆及人工。”乔某对此辩称,微信转账都是老板给的劳务费和车辆使用费。而且,2020年6月她看到郎某的离婚证,认为两人都是单身,可以自由恋爱,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调解不成,转入庭审程序。袁某要求乔某返还给付现金、赠与物、微信转账等共96万多元及利息。

“郞某离婚后给我钱,我也单身,交往很正常。”乔某抗辩道。针对这一情况,法庭查明,郎某与袁某2020年6月10日离婚,当年11月11日复婚。郞某在单身期间,向乔某转账 41180 元。

庭审经过汇总质证,在郞某与袁某两次婚姻期间,郞某2016年至2023年向乔某网上转账共计 468194元。“这期间,我还向郞某转账 162644 元呢。”乔某提交转账凭证,认为两人有着双向的财务往来。

很快,固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乔某的辩解不成立,认定郞某与乔某之间基于不正当关系发生的转账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原告主张返还现金和财物给付部分因为没有相应证据,无法查清支持。郞某离婚后单身期间对袁某的转账赠与,无法证实系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不予返还;在郞某与袁某婚姻存续期间,郞某和乔某之间双向的转账相互核销后,乔某返还袁某差额部分264370 元。

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要求。已婚的郎某与乔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有悖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与伦理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郎某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分行为无效。乔某取得该财产无合法依据。袁某作为受损害的配偶,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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