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柱: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 韩立柱,驾驶证号130222❋❋❋❋❋❋❋❋4015,档案编号130200792182,处罚决定书编号1304002600262176,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08月07日。
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邯郸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邯郸市人民路东段518号
特此公告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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