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8日
第08版:平安·基层

“小事”不小看

人民调解让人和事了

□ 贾枭雄

7月下旬的一天,伏阳炙烤,夏暑难耐。赵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大名县从峰线某路段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胡某发生碰撞,致胡某受伤,赵某的电动三轮摩托损坏。经鉴定,赵某负主要责任,但赵某与胡某就车辆受损、身体受伤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为尽快解决纠纷,双方请求大名县红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吴东法第一时间来到现场查看,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明确事故起因,赵某与胡某相撞,是由于赵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在超越胡某电动自行车时,操作不当,撞到胡某,赵某负主要责任。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胡某认为,赵某骑着电动三轮摩托车突然冲出致使自己受伤,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10000余元。赵某则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属于受害方,理应胡某负全责,对方应当赔偿自己的修车费。因案件赔偿金额较大,双方对赔偿金额及给付时间存在争议,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一下午的调解未见成果,双方当事人不欢而散。

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约定时间,两日后在调委会展开了第二次调解。调解当天,调解员对当事双方分别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是表明自己公平公正的立场,通过交流取得赵某的信任,然后向赵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告知其驾驶的车辆属于电力驱动摩托三轮车,需要取得相应驾驶证件才可上路行驶;其次,应当在不妨碍前方车辆行驶的前提下,鸣笛提示前方车辆,安全超越前方车辆。通过释法明理,赵某意识到自己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不再坚持自己属于受害方的观点。

见这边取得进展,调解员接着做胡某的工作。在认真倾听胡某的诉说后,调解员耐心劝导胡某,希望胡某能够平息怨气,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此时,对于事故责任问题双方已无争议,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赔偿金额进行讨论。经过调解员的热心调解,用心劝解,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赵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调解结束后,赵某主动向胡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随后,调解员引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增强调解结果的权威性,确保纠纷“零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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