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赵月)日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而被告高某作为该小区业主,自今年起开始拖欠物业费,累计欠缴金额达10175.31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催缴未果后,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所欠物业费。
案件受理后,法官先前往物业公司找到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随后又联系被告高某,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高某表示,由于今年自己的车辆在小区内被划伤,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处理,加之小区道路积水等诸多问题给业主带来不便,因此他对物业服务感到不满,从而选择拒缴物业费。
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诉求后,找到了该案的矛盾争议焦点。一方面,法官将被告所提到的物业管理问题,与原告进行了沟通,经了解目前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由于被告长年在外地,法官将这一情况据实告知被告,并从欠缴物业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向被告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另一方面,考虑到被告在外地,法官从诉讼成本及应诉所费的精力与时间的角度出发,引导被告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高某同意将所欠物业费全部缴纳,原告物业公司也进行了撤诉。至此,该案件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良性互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出现矛盾后,部分业主可能会出现采取拒缴物业费等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双方应加强沟通,更好地履行各自义务,及时化解双方矛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拒绝接受服务或不予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也应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