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苗文金) 8月29日,在曲周县曙光路与兴达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因电动车驾驶人未遵守右侧先行原则,不仅自己受了伤,还要承担轿车损失。
当日上午10时许,邯郸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曲周县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9时50分许,韩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达街路口时,与沿兴达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牌照小型轿车相撞。
接警后,该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看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韩某面部、胳膊擦伤,头部肿起个“大包”,电动自行车倒在小轿车左前侧,前轮挡泥板已损坏;黑色轿车左前轮眉凹陷,有少许碎片散落在地。
事故民警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调取事故现场公共场所视频资源,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轻微交通事故快处程序快速取证,现场划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因未遵守让右先行原则,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
经查,事发时双方车速并不快,韩某经送医检查,仅头部、胳膊轻微擦伤,身体无大碍。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韩某懊悔不已,称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随意通行,不仅造成自己受了伤,还要赔付碰撞轿车造成的损失。他说今后一定多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驶,安全出行。事故民警提醒韩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其当时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就不会受伤。
民警提醒:在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两车交叉通行,要遵循右侧先行原则,前进方向的右侧车辆拥有优先路权,可优先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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