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0日
第03版:法案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马海红 身份证:1301251978❋❋❋❋3013 违法时间:2024年7月12日21时04分 违法地点:上碑镇东南街村 违法行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实施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2款;《道交法》第99条第1款;《道交法》第95条第1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7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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