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1日
第03版:法案

法援来帮忙 老人赡养权益得保障

AI设计:张乔

□ 桂晓哲

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养儿难防老”“养儿不防老”的问题屡见不鲜。

家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村的郝大爷年过七旬,常年有病,无经济收入来源。1995年,其与老伴给两个儿子分了家,长子分得老家五间北屋,次子分得东院北屋五间、东屋五间。自老伴去世后,郝大爷一直跟随次子生活。

2022年12月中旬,郝大爷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愿意在长子和次子家轮流居住,但一直未达成协议,并且次子不让其居住,也不给赡养费。无奈之下,郝大爷来到山尹村公共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

联络点工作人员经初步了解后,认为郝大爷的诉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将案情及证据材料上报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郝大爷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指派具有处理家事纠纷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杨平书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杨平书立即上门与郝大爷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其家庭情况,并针对其诉求,代为书写起诉状并整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9月5日,郝大爷向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及次子分别按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长子及次子共同承担,并要求长子及次子在分得的房屋中各腾出两间房供其居住使用。

庭审期间,杨平书提出代理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综上所述,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鹿泉区法院采纳了杨平书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长子及次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各向郝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长子及次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腾出两间上房供郝大爷按月轮流居住,并各给付郝大爷医疗费2486.94元。郝大爷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8月16日,杨平书在办案时路过郝大爷家,去看望了郝大爷。郝大爷拉着他的手,说非常感谢他帮自己解决了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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