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2日
第05版:法治河北

调解员释法明理平息彩礼纷争

□ 贾枭雄

近日,一对小夫妻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感情破裂,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在调解员的苦口婆心劝解之下,两人好聚好散。

8月25日,大名县司法局红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一起调解诉求。张某与何某于今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7月登记结婚,张某给了何某十余万元礼金,又给何某购买了价值不菲的“三金”。之后,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生活并不似想象中的美满幸福,小两口儿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10余天后,何某觉得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回到娘家居住。张某与何某都想要解除婚姻,但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双方关系异常紧张。

调解员吴东法调查了解得知,张某虽与何某短暂共同生活,但是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蜜月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产生不小的花费,认为自己因这段婚姻关系,家中支出较大,已无力承受,因此强烈要求女方悉数返还彩礼、“三金”等财物。何某表示,愿意尽快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但她认为自己已经与张某登记结婚并举行典礼仪式,且二人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和“三金”不能全退。双方意见不同,僵持不下。

调解员经过多次劝解,发现双方确实没有再和好的可能,于是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调解。调解员对何某解释道:“你们二人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地点,虽有短暂共同生活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但法律规定特定情形可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张某家因此次婚姻支出较大,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酌情返还。”

调解员劝导张某:“何某作为女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也付出了不少,你们也曾期许美好的生活,虽未能长远,但也应珍视当下,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何某家庭经济情况等,应和气商讨彩礼返还数额。”

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张某和何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何某扣除8000元后,当场退还了“三金”和剩余的彩礼,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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