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焦文婷)9月9日,永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通过出借银行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永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张某(另案处理)先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沈某,表示希望他们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为网络诈骗平台转账使用。刘某、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张某违法目的的情况下,依然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并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给张某使用。刘某、沈某按照张某要求完成转账后,张某按照事先约定,通过现金给二人结算提成。经查明,刘某账户下共转账118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沈某账户下共转账170万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
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二人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二被告人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遂分别判处刘某拘役5个月,罚金5000元,沈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同时没收二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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