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0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被执行公司拒不配合法院搜查

蠡县法院依法处罚促履行

河北法治报讯 (朱松 徐钰)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强制执行震慑作用,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诉天津某服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蠡县法院判决,天津某服装公司须给付刘某货款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天津某服装公司未履行,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公司责任人,该公司负责人均拒接电话。执行法官经向申请人了解,该公司经营正常,于是决定前往天津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在到达被执行公司后,执行法官依法出示搜查令。被执行公司保安将大门紧锁,拒不配合法院搜查,并扬言没有公司负责人的指示拒绝开门。因该公司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执行法官决定对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马某罚款1万元。被执行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他们认识到了公司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罚款,并表示愿意偿还货款,但希望宽限一周的时间筹款。

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协调,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随后,被执行公司于一周内支付了全部货款,该案顺利执结。

蠡县法院通过强化搜查执行措施的运用,积极查找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掌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直接证据,增强执行威慑力,消除被执行人侥幸心理,督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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