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
第03版:法案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环蔚责改〔2024〕3号

当事人:赵海飞,身份号码:13063319890410❋❋❋❋住址:河北省易县梁格庄镇娄亭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5月15日凌晨2点左右,你组织半挂车辆晋BQ9130、晋BM8969、晋BL2872、晋BK6296、晋BJ6978,在蔚县代王城镇大桥南2公里附近倾倒从北京市运来的建筑垃圾,未提供跨省转移手续,此行为违反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口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高屹 电话:13831348393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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